国产精品国产三级国产专播_日韩精品一区二区午夜成人版_丰满爆乳无码一区二区三区_国模吧无码一区二区三区

歡迎光臨山東新澤儀器有限公司官方網站 CEMS在線監測 氣體分析儀 過程氣分析系統 進口分析儀表 聯系我們
當前位置:首頁 > 新聞資訊 > 行業新聞

新聞資訊

NEWS

公司動態
行業新聞
技術文章
常見問題
政策規范

聯系我們

CONTACT US

全國熱線

400-050-3910

銷售熱線

188-8836-8287

傳真:0531-80990966

公司地址

山東濟南市槐蔭區太平河南路1567號(hao)均和云谷濟南匯智港6號(hao)樓

行業新聞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最新《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印發!

日期:2024-04-09 信息來源:本站

1712640120180171.png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已于2023年12月(yue)25日由(you)生態(tai)環境部2023年第(di)4次部務(wu)會(hui)議(yi)審議(yi)通過(guo),現予公布,自2024年7月(yue)1日起施行。


  生態環境(jing)部部長 黃潤秋


  2024年4月1日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yi)章  總(zong) 則


  第二章  排污(wu)(wu)許可證和排污(wu)(wu)登記表(biao)內容(rong)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四章  排污管理


  第(di)五章  監督檢查 


  第(di)六(liu)章(zhang)  附(fu)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排污許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水、固體廢物、土壤、噪聲等專項污染防治法律,以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批、執行以及與排污許可相關的監督管理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依法(fa)需(xu)要填報(bao)排污登(deng)(deng)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qi)他生產經營(ying)者(以下(xia)簡稱(cheng)排污登(deng)(deng)記單位),應當(dang)在全國排污許(xu)可證管理信息平臺(tai)進(jin)行排污登(deng)(deng)記。


  第四條  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排污登記管理。


  實行排污(wu)(wu)許可(ke)重點(dian)管理、簡化管理的排污(wu)(wu)單位(wei)具體范圍,依照固定(ding)污(wu)(wu)染源排污(wu)(wu)許可(ke)分類(lei)管理名錄(lu)規定(ding)執(zhi)行。實行排污(wu)(wu)登記管理的排污(wu)(wu)登記單位(wei)具體范圍由國(guo)務院生態環(huan)境主管部門制定(ding)并公布。


  第五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排污許可的統一監督管理。


  省級生(sheng)態(tai)環境主(zhu)管(guan)部門(men)和設區(qu)的市(shi)級生(sheng)態(tai)環境主(zhu)管(guan)部門(men)負責本行政區(qu)域排污許可(ke)的監督管(guan)理。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工業固體廢物、工業噪聲等污染物排放行為實行綜合許可管理。


  第七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及其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和排放口實行統一編碼管理。


  第八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


  排(pai)污許可(ke)證(zheng)的申(shen)請、受理、審查、審批決定(ding)、變更、延續(xu)、注(zhu)銷(xiao)、撤銷(xiao)、信(xin)(xin)(xin)息(xi)公開(kai)等(deng)應當通(tong)過全(quan)國排(pai)污許可(ke)證(zheng)管理信(xin)(xin)(xin)息(xi)平臺(tai)辦理。排(pai)污單位申(shen)請取得排(pai)污許可(ke)證(zheng)的,也可(ke)以通(tong)過信(xin)(xin)(xin)函(han)等(deng)方(fang)式提交書面申(shen)請。


  全(quan)國排污(wu)許可(ke)證(zheng)管理信(xin)息平臺中記錄的排污(wu)許可(ke)證(zheng)相關電子(zi)信(xin)息與排污(wu)許可(ke)證(zheng)正本、副本記載的信(xin)息依法具有同等(deng)效力。


  第九條  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報告的污染物實際排放量,可以作為開展年度生態環境統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單編制等工作的依據。


  排污(wu)(wu)許(xu)可證應當(dang)作為排污(wu)(wu)權的確認(ren)憑證和(he)排污(wu)(wu)權交易的管理載體。


  第二章  排污許可證和排污登記表內容


  第十條  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構成。


  設(she)區(qu)的市(shi)級以上地(di)方人民(min)政(zheng)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men)可(ke)以依據(ju)地(di)方性(xing)法規(gui),增加需(xu)要在(zai)排污許可(ke)證中記載(zai)的內(nei)容。


  第十一條  排污許可證正本應當記載《條例》第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基本信息,排污許可證副本應當記載《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所有信息。


  法律(lv)法規(gui)(gui)規(gui)(gui)定的排(pai)(pai)污單位(wei)應當遵守的大氣污染物(wu)、水(shui)污染物(wu)、工(gong)業固體廢(fei)物(wu)、工(gong)業噪聲等(deng)控(kong)制(zhi)污染物(wu)排(pai)(pai)放(fang)的要(yao)求(qiu),重(zhong)污染天氣等(deng)特(te)殊(shu)時(shi)段禁(jin)止(zhi)或者限制(zhi)污染物(wu)排(pai)(pai)放(fang)的要(yao)求(qiu),以及土(tu)壤污染重(zhong)點監管單位(wei)的控(kong)制(zhi)有(you)毒(du)有(you)害物(wu)質排(pai)(pai)放(fang)、土(tu)壤污染隱患(huan)排(pai)(pai)查、自行監測(ce)等(deng)要(yao)求(qiu),應當在排(pai)(pai)污許可證副本中記載。


  第十二條  排污單位承諾執行更加嚴格的排放限值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記載。


  第十三條  排污登記表應當記載下列信息:


  (一)排污登記單(dan)位名(ming)稱、統一社會信(xin)用代碼、生(sheng)產經營場所所在地(di)、行業類別、法(fa)定代表人或者(zhe)實際負責(ze)人等基本(ben)信(xin)息;


  (二)污染(ran)物排(pai)(pai)放(fang)去向、執行(xing)的污染(ran)物排(pai)(pai)放(fang)標(biao)準(zhun)及(ji)采取的污染(ran)防治措施等。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四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實際排污行為發生之前,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批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海(hai)洋(yang)工程排(pai)污(wu)單位申(shen)請取得排(pai)污(wu)許可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ding)執行。


  第十五條  排污單位有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場所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分別向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審批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第十六條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在提交排污許可證首次申請或者重新申請材料前,應當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基本信息和擬申請許可事項,并提交說明材料。公開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在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時,應當承諾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承諾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落實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環境管理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  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提交相應材料,并可以對申請材料進行補充說明,一并提交審批部門。


  排(pai)污(wu)(wu)單(dan)位申請(qing)許可排(pai)放(fang)量的,應(ying)當(dang)一并提(ti)交(jiao)排(pai)放(fang)量限值(zhi)計算(suan)過程。重點污(wu)(wu)染物排(pai)放(fang)總量控制指標通過排(pai)污(wu)(wu)權(quan)交(jiao)易獲取的,還應(ying)當(dang)提(ti)交(jiao)排(pai)污(wu)(wu)權(quan)交(jiao)易指標的證明材料(liao)。


  污染物排放口已經建(jian)成(cheng)的排污單位(wei),應當提交有關排放口規(gui)范化的情(qing)況說(shuo)明。


  第十九條  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應當按照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編制自行監測方案。


  自(zi)行監測方案應當包(bao)括(kuo)以(yi)下內容:


  (一)監(jian)測點(dian)位(wei)及示意(yi)圖、監(jian)測指標、監(jian)測頻次;


  (二)使(shi)用(yong)的監(jian)測分析方法(fa);


  (三)監(jian)測質量保證(zheng)與質量控制要求;


  (四)監測數據記錄、整(zheng)理(li)、存檔要求(qiu);


  (五)監測數據信息公開要求。


  第二十條  審批部門收到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后,依照《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要求作出處理。


  審(shen)批部門(men)可以組(zu)織技(ji)術(shu)機構(gou)(gou)對排污許可證(zheng)申請材料(liao)進行技(ji)術(shu)評(ping)估,并承(cheng)擔相應費(fei)用。技(ji)術(shu)機構(gou)(gou)應當(dang)遵(zun)循科學、客觀、公(gong)正的原則,提出技(ji)術(shu)評(ping)估意(yi)見,并對技(ji)術(shu)評(ping)估意(yi)見負責,不得向排污單(dan)位收取任何費(fei)用。


  技術(shu)機構(gou)開展技術(shu)評估應當(dang)遵守(shou)國(guo)家相(xiang)關法律法規(gui)、標(biao)準規(gui)范(fan),保守(shou)排污單位商業秘密(mi)。


  第二十一條  排污單位采用相應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的,或者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排污單位采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要求的污染防治技術的,審批部門可以認為排污單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措施能夠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


  不符合(he)前款規定情形(xing)的,排污(wu)單(dan)位可以(yi)通過提(ti)供監(jian)測(ce)數(shu)據(ju)證(zheng)(zheng)明其采(cai)用的污(wu)染防治設(she)施可以(yi)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監(jian)測(ce)數(shu)據(ju)應(ying)當(dang)(dang)通過使(shi)用符合(he)國家有關環(huan)境監(jian)測(ce)、計(ji)量認證(zheng)(zheng)規定和(he)技術(shu)(shu)規范(fan)的監(jian)測(ce)設(she)備取得(de);對(dui)于國內首次采(cai)用的污(wu)染防治技術(shu)(shu),應(ying)當(dang)(dang)提(ti)供工程(cheng)試驗數(shu)據(ju)予(yu)以(yi)證(zheng)(zheng)明。


  第二十二條  對具備下列條件的排污單位,頒發排污許可證:


  (一)依法取(qu)得建設項目(mu)環境影響報告書(shu)(表)批準文件,或者(zhe)已經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


  (二)污染(ran)(ran)物(wu)排(pai)(pai)放(fang)(fang)符(fu)合(he)污染(ran)(ran)物(wu)排(pai)(pai)放(fang)(fang)標準(zhun)要求(qiu),重點污染(ran)(ran)物(wu)排(pai)(pai)放(fang)(fang)符(fu)合(he)排(pai)(pai)污許可證申請與(yu)核發技術規(gui)范、環(huan)(huan)境影(ying)響報告書(shu)(表)批準(zhun)文件、重點污染(ran)(ran)物(wu)排(pai)(pai)放(fang)(fang)總(zong)量控制要求(qiu);其中,排(pai)(pai)污單位(wei)(wei)生產經營場所位(wei)(wei)于(yu)(yu)未達(da)到國家環(huan)(huan)境質量標準(zhun)的(de)重點區(qu)域(yu)、流域(yu)的(de),還應當符(fu)合(he)有(you)關(guan)地方人民政府關(guan)于(yu)(yu)改善生態環(huan)(huan)境質量的(de)特(te)別要求(qiu);


  (三)采用污染(ran)防治設施可以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或者符合(he)污染(ran)防治可行技術(shu);


  (四)自行(xing)監測方案的監測點位、指標、頻次等(deng)符(fu)合(he)國家(jia)自行(xing)監測規范。


  第二十三條  審批部門應當在法定審批期限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排污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書面告知排污單位不予許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依法需要聽證、檢(jian)驗、檢(jian)測、專家評審的,所需時(shi)間不計(ji)算在審批期限內,審批部門應當將所需時(shi)間書面告知排(pai)污單(dan)位。


  第二十四條  排污單位依照《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提出延續排污許可證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延續申請表。審批部門作出延續排污許可證決定的,延續后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自原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排(pai)污(wu)(wu)(wu)單(dan)位未依照《條例》第(di)十四條第(di)二(er)款(kuan)規定(ding)提前(qian)六十日(ri)提交延(yan)續(xu)(xu)(xu)申請(qing)表,審批(pi)部門依法在(zai)原(yuan)排(pai)污(wu)(wu)(wu)許(xu)(xu)可(ke)(ke)證(zheng)(zheng)(zheng)有(you)(you)效(xiao)期(qi)(qi)屆滿之(zhi)后作出延(yan)續(xu)(xu)(xu)排(pai)污(wu)(wu)(wu)許(xu)(xu)可(ke)(ke)證(zheng)(zheng)(zheng)決(jue)定(ding)的,延(yan)續(xu)(xu)(xu)后的排(pai)污(wu)(wu)(wu)許(xu)(xu)可(ke)(ke)證(zheng)(zheng)(zheng)有(you)(you)效(xiao)期(qi)(qi)自(zi)作出延(yan)續(xu)(xu)(xu)決(jue)定(ding)之(zhi)日(ri)起計算;審批(pi)部門依法在(zai)原(yuan)排(pai)污(wu)(wu)(wu)許(xu)(xu)可(ke)(ke)證(zheng)(zheng)(zheng)有(you)(you)效(xiao)期(qi)(qi)屆滿之(zhi)前(qian)作出延(yan)續(xu)(xu)(xu)排(pai)污(wu)(wu)(wu)許(xu)(xu)可(ke)(ke)證(zheng)(zheng)(zheng)決(jue)定(ding)的,延(yan)續(xu)(xu)(xu)后的排(pai)污(wu)(wu)(wu)許(xu)(xu)可(ke)(ke)證(zheng)(zheng)(zheng)有(you)(you)效(xiao)期(qi)(qi)自(zi)原(yuan)排(pai)污(wu)(wu)(wu)許(xu)(xu)可(ke)(ke)證(zheng)(zheng)(zheng)有(you)(you)效(xiao)期(qi)(qi)屆滿的次日(ri)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 ; 對符合《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當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情形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實際排污行為變化之前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應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表、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以及與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有關的其他材料,并說明重新申請原因。


  重新(xin)申請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自審批(pi)(pi)部(bu)門(men)作出(chu)重新(xin)申請審批(pi)(pi)決(jue)定之(zhi)日(ri)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排污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排污許可證正本中記載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排污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審批部門提交變更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以及與變更排污許可證有關的其他材料。


  審批部(bu)門(men)應當(dang)自受理之日(ri)起十個工(gong)作日(ri)內(nei)作出變更決定,按規(gui)定換發排污許可證(zheng)正(zheng)本(ben),相關變更內(nei)容載(zai)入(ru)排污許可證(zheng)副(fu)本(ben)中的變更、延(yan)續(xu)記錄(lu)。


  排(pai)污許可(ke)證記載(zai)信(xin)息(xi)的(de)變更(geng),不(bu)影響排(pai)污許可(ke)證的(de)有效期。


  第二十七條  排污單位適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需要對排污許可證進行變更的,審批部門應當在標準生效之前和總量控制指標變化后依法對排污許可證相應事項進行變更。


  第二十八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外,排污許可證記載內容發生變化的,排污單位可以主動向審批部門提出調整排污許可證內容的申請,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對排污許可證記載內容進行調整。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的注銷手續,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告:


  (一)排污許可證有效(xiao)期屆(jie)滿未延續(xu)的(de);


  (二(er))排污(wu)單位依法終止(zhi)的;


  (三)排污許可證依法(fa)被撤銷(xiao)、吊銷(xiao)的;


  (四)應當注銷的(de)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排污許可證,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告:


  (一)超越法定(ding)職權(quan)審批排污許可證的;


  (二(er))違反法定程序審批排污(wu)許可(ke)證的;


  (三)審(shen)批部門工作人員濫(lan)用(yong)職(zhi)權、玩忽職(zhi)守審(shen)批排污(wu)許可證的(de);


  (四)對(dui)不(bu)具備申請資(zi)格或者不(bu)符合法(fa)定條件的排污單(dan)位(wei)審批排污許可證的;


  (五)依法(fa)可以(yi)撤銷排污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排污(wu)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zheng)當手(shou)段取得排污(wu)許可證的,應(ying)當依法予(yu)以撤(che)銷(xiao)。


  第三十一條  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對具有審批權限的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排污許可證審批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發現屬于《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違法情形的,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三十二條  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損毀的,排污單位可以向審批部門申請補領。已經辦理排污許可證電子證照的排污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自行打印排污許可證。


  第四章  排污管理


  第三十三條  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環境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pai)污(wu)登(deng)記(ji)單位應(ying)當依(yi)照(zhao)國家生態環(huan)境(jing)保護(hu)(hu)法律法規(gui)規(gui)章等管理規(gui)定(ding)運(yun)行和維護(hu)(hu)污(wu)染防治設施,建(jian)設規(gui)范化排(pai)放口,落實排(pai)污(wu)主體責任,控制污(wu)染物排(pai)放。


  第三十四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排污單(dan)位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shi)性(xing)、準確性(xing)負責,不(bu)得篡改、偽造。


  第三十五條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排(pai)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pai)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shu)數(shu)據異常的(de),應當及(ji)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bu)門(men),并進行(xing)檢(jian)查、修(xiu)復(fu)。


  第三十六條 ;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要求記錄環境管理臺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與(yu)污染物排(pai)放相(xiang)關的主要生(sheng)產(chan)設施(shi)運行情況;發生(sheng)異常情況的,應當記(ji)錄原因和(he)采取的措(cuo)施(shi)。


  (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及(ji)管理信息(xi);發生異常情況的,應當記錄(lu)原因(yin)和采取的措施。


  (三)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du)和(he)排放量;發生超標排放情況的(de),應當記錄超標原因(yin)和(he)采取的(de)措施。


  (四)其他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應當記錄的信息。


  環境管理臺賬(zhang)記(ji)錄保存期(qi)限不(bu)得少于五年。


  第三十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執行報告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排污許(xu)可證執行報告(gao)(gao)包括年度(du)執行報告(gao)(gao)、季度(du)執行報告(gao)(gao)和月(yue)執行報告(gao)(gao)。


  季度執行報告和(he)月執行報告應當包括以(yi)下內(nei)容:


  (一)根據自(zi)行監(jian)測結果說明污染物實(shi)際排放濃(nong)度和排放量及(ji)達(da)標(biao)判(pan)定分(fen)析(xi);


  (二)排(pai)污(wu)單位超標排(pai)放或者(zhe)污(wu)染防治設施(shi)異(yi)常情況的(de)說(shuo)明。


  年度(du)執(zhi)行報告(gao)可以替(ti)代當季度(du)或者當月的(de)執(zhi)行報告(gao),并增加以下內(nei)容(rong):


  (一(yi))排污單位基本生產信(xin)息;


  (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qing)況(kuang);


  (三(san))自行監測執行情況;


  (四)環境管理(li)臺賬(zhang)記錄執行情況;


  (五)信(xin)息公開情況(kuang);


  (六(liu))排污(wu)單位內部環境管理(li)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


  (七)其他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kuang)。


  建(jian)設(she)(she)項目竣(jun)工環(huan)境(jing)保護設(she)(she)施驗收報告中污(wu)(wu)染(ran)源監測(ce)數據(ju)(ju)等與污(wu)(wu)染(ran)物排(pai)放(fang)相關(guan)的主要內容,應當(dang)由排(pai)污(wu)(wu)單位記載在該項目竣(jun)工環(huan)境(jing)保護設(she)(she)施驗收完成(cheng)當(dang)年(nian)的排(pai)污(wu)(wu)許可證(zheng)年(nian)度執行(xing)報告中。排(pai)污(wu)(wu)許可證(zheng)執行(xing)情況(kuang)應當(dang)作為環(huan)境(jing)影(ying)響(xiang)后(hou)評價的重要依據(ju)(ju)。


  排污單位發生(sheng)污染事故排放(fang)時,應(ying)當依照相關法(fa)律法(fa)規規章(zhang)的規定及時報告(gao)。


  第三十八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wu)染(ran)物排(pai)(pai)放(fang)信息應當包括(kuo)(kuo)污(wu)染(ran)物排(pai)(pai)放(fang)種(zhong)類(lei)、排(pai)(pai)放(fang)濃度和排(pai)(pai)放(fang)量(liang),以及污(wu)染(ran)防(fang)治設施的建設運行(xing)情況、排(pai)(pai)污(wu)許可(ke)證執行(xing)報告、自(zi)行(xing)監測數據(ju)等;水污(wu)染(ran)物排(pai)(pai)入(ru)(ru)市政排(pai)(pai)水管(guan)網(wang)(wang)的,還應當包括(kuo)(kuo)污(wu)水接入(ru)(ru)市政排(pai)(pai)水管(guan)網(wang)(wang)位(wei)置、排(pai)(pai)放(fang)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九條  排污登記單位應當在實際排污行為發生之前,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排污登記表,提交后即時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由排污登記單位自行留存。排污登記單位應當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排(pai)污登記(ji)表自獲得登記(ji)編號之日(ri)起生效,有效期限依照(zhao)相關法(fa)律(lv)法(fa)規(gui)規(gui)定執行。


  排污登(deng)記(ji)信息發生(sheng)變(bian)(bian)動(dong)的(de),排污登(deng)記(ji)單(dan)位(wei)應當自(zi)發生(sheng)變(bian)(bian)動(dong)之日(ri)起(qi)二(er)十日(ri)內進行變(bian)(bian)更登(deng)記(ji)。


  排(pai)污登記(ji)單位因關閉等原因不再排(pai)污的,應當及(ji)時在全國(guo)排(pai)污許可證管理(li)信息平臺注銷排(pai)污登記(ji)表。


  排污登記單位因(yin)生產和排污情況發生變化等原因(yin),依(yi)法(fa)需要申領(ling)排污許可證的,應當依(yi)照(zhao)相關法(fa)律法(fa)規和本辦(ban)法(fa)的規定及時申請取得(de)排污許可證并注銷排污登記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許可證和排污登記信息納入執法監管數據庫,將排污許可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加強對排污許可證記載事項的清單式執法檢查。


  對未(wei)取得排(pai)(pai)污(wu)許可證排(pai)(pai)放污(wu)染物、不(bu)按(an)照排(pai)(pai)污(wu)許可證要求排(pai)(pai)放污(wu)染物、未(wei)按(an)規定填報排(pai)(pai)污(wu)登記表(biao)等違反排(pai)(pai)污(wu)許可管理的行為,依照相(xiang)關法律法規和《條例》有(you)關規定進(jin)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落實情況的檢查,重點檢查排污單位提交執行報告的及時性、報告內容的完整性、排污行為的合規性、污染物排放量數據的準確性以及各項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等內容。


  排污(wu)許可證執行報告檢查(cha)依托(tuo)全國排污(wu)許可證管(guan)理信息平臺(tai)開(kai)展(zhan)。生態環境(jing)主管(guan)部門(men)可以要求排污(wu)單(dan)位補充(chong)提供環境(jing)管(guan)理臺(tai)賬記(ji)錄、自行監測(ce)數據等相關(guan)材料,必要時(shi)可以組織(zhi)開(kai)展(zhan)現場核(he)查(cha)。


  第四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污許可證質量管理,建立質量審核機制,定期開展排污許可證質量核查。


  第四十三條  排污單位應當樹立持證排污、按證排污意識,及時公開排污信息,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鼓勵社會公眾(zhong)依法(fa)參與監督(du)排(pai)污單位和(he)排(pai)污登記(ji)單位排(pai)污行(xing)(xing)為。任何單位和(he)個人(ren)對違反本(ben)辦法(fa)規定的(de)行(xing)(xing)為,均有(you)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men)舉(ju)(ju)報(bao)(bao)。接到(dao)舉(ju)(ju)報(bao)(bao)的(de)生態環境主管部門(men)應(ying)當依法(fa)處(chu)理(li),按照有(you)關規定向舉(ju)(ju)報(bao)(bao)人(ren)反饋處(chu)理(li)結果,并(bing)為舉(ju)(ju)報(bao)(bao)人(ren)保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承諾書樣本和申請、延續、變更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格式,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  排污單位涉及國家秘密的,其排污許可、排污登記及相關的監督管理等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同時廢止。

排污在線監測設備廠家.jpg


優質的服務流程

· quality of service processes ·

掃一掃,微信關注掃一掃,微信關注

Copyright ? 2015-2023 山東新澤儀器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全國熱線:400-050-3910
E-mail:xinzeyiqi@163.com
地址:濟南市槐蔭區太平河南路1567號均和云谷匯智港6號樓
? XML地圖



受信任網站


逛了這么(me)久(jiu),何不分(fen)析儀工程師?1分(fen)鐘留下(xia)信息我們將給(gei)您出具解決方案!

在線咨詢

Online Consulting

在(zai)線客(ke)服
掃一掃,微(wei)信(xin)關(guan)注

咨詢熱線

400-050-3910